實務工作中,不少集團企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設立子公司后,在適用海南自貿港加速折舊(攤銷)政策時很容易搞錯政策細節,從而產生稅務風險。
和現行一般政策相比,財政部、稅務總局前不久發布的《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件”)規定的加速折舊和攤銷優惠范圍具有較強的屬地性和擴大性,在享受優惠的同時,筆者建議相關企業應該注意政策細節。
允許加速折舊的范圍,需要企業首先關注
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方面,31號文件將房屋、建筑物排除在適用加速折舊優惠范圍外——這與海南堅持“房住不炒”的原則有直接關系。因此,對于入駐海南自貿港的企業,在適用新購置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應關注這里所稱固定資產,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同時,對于特定行業的入駐企業,如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的文件規定,享受制造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新購進的所有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這里的固定資產,是指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內的所有固定資產。
舉例來說,甲集團公司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A制造公司,根據生產需要,新購進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軟件、專利權等無形資產。2020年6月,A公司購進2000萬元的房屋,折舊年限為20年。根據31號文件,不能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則2020年可扣除折舊額為2000÷20×6÷12=50(萬元),但A公司可以選擇適用現行一般政策,對其購進的房屋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即A公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規定,選擇縮短折舊年限,并按折舊年限的60%確認最低折舊年限(下同),則2020年可扣除折舊額為2000÷(20×60%)×6÷12=83.33(萬元)。但如果A公司不屬于前述的“制造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則A公司購入的房屋將不適用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稅收優惠政策。
31號文件增補了加速攤銷的適用范圍
在無形資產攤銷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以下簡稱“27號文件”)第七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對比之后不難發現,31號文件中可享受加速攤銷優惠的無形資產并未局限于軟件,即新購置的所有無形資產均可享受相關優惠: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無形資產允許一次性扣除,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無形資產可縮短攤銷年限或加速攤銷——這是政策的一大突破。
舉例來說,假設2020年7月A公司購進600萬元的專利權,未約定使用年限。如果按照27號文件,2020年可扣除的攤銷額為600÷10×6÷12=30(萬元)。如果按照31號文件規定縮短攤銷年限,則2020年可扣除攤銷額為600÷(10×60%)×6÷12=50(萬元)?;诖?,筆者建議海南新設企業順應政策導向,積極研發、購進生產經營所需無形資產,并積極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盤活企業資金流。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加速折舊和攤銷只是遞延納稅,企業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規劃,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