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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涉稅案例  
      股權架構不同,投資收益是否免稅也不同
     發布時間:2020/6/28    來源:   閱讀次數:4379
     

      案列一

      丙公司通過乙合伙企業持有甲公司50%的股份,2019年,乙合伙企業獲得稅后投資收益1000萬元。當年末,乙合伙企業將1000萬元的收益根據約定平均分配給各合伙人人,丙公司分得500萬元。

      請問: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500萬元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復: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500萬元不免征企業所得稅。

      原因:

      丙公司按約定比例獲得的分紅所得500萬元,不屬于其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不符合免稅規定,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列二

      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19年,丙公司獲得稅后投資收益1000萬元。

      請問: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1000萬元是否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復:

      丙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100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原因:

      丙公司按比例獲得的分紅所得1000萬元,屬于其直接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符合免稅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參考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中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紅利所得,應計繳企業所得稅。

      參考二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ǘ┓蠗l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關于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需要關注以下8個事項:

      一、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必須是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而非間接投資,也不包括投資到“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

      二、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無需稅局備案,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

      三、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自己留存的備查資料主要有:

     ?。?)被投資企業的最新公司章程(企業在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獲得股權的,提供相關記賬憑證、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時間超過12個月情況說明);

     ?。?)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公告、分配表;

     ?。?)被投資企業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留存被投資企業填報的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三《剩余財產計算和分配細表》復印件;

     ?。?)投資收益、應收股利科目明細賬或按月匯總表。

      四、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在季度預繳環節就可以享受了。

      五、關于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的填寫:

     ?。?)企業發生投資收益(包括持有及處置收益)如有稅會差異,一般情況下通過《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調整。

     ?。?)企業發生持有期間投資收益,如無稅會差異并按稅法規定為減免稅收入的不在《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調整,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填報。

     ?。?)如既有稅會差異又有按稅法規定為減免稅的則兩張表同時填寫。

     ?。?)企業發生處置投資項目如按稅法規定確認為損失的,不在《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30)調整,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進行納稅調整。

      六、符合免稅條件的投資收益是稅后利潤分配所得,不包括處置及處置以后取得的所得。

      七、投資于未公開上市的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受12個月期限限制。

      八、符合免稅條件的投資收益是權益性投資,非債權性投資。

      政策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說明:以上內容來源于郝老師說會計!

      關于股權架構,小編再補充一些小知識點:

      股權架構設計需遵循的原則

      1、股權結構簡單明晰

      一般創業初期股東就是創始人、聯合創始人、投資人,比較合理的架構是三個人,沒有必要為了追求合伙人的人數而刻意增加。隨著企業的發展,創業企業會涉及幾輪融資,以及引進資源型合伙人、管理團隊持股、員工股權激勵。通??梢詫撌既撕吐摵蟿撌既俗鳛轱@名股東,后續的投資人、員工激勵股權、合伙人等都放在持股平臺上,以簡化股權架構。

      2、切忌股權均等

      股權平均分配導致創業股東在做決策時,彼此話語權或者表決權是相近的,如相互意見不一致時,極易內耗,甚至出現僵局。如果股權一樣,貢獻度不一樣,在創業的早期可能不會凸顯問題,而隨著企業的發展,矛盾可能會逐漸產生??v觀身邊的成功企業,必有一個核心大股東。

      3、預先設置期權池

      預先設置期權池,即提前預留一部分股權暫時不進行分配,因為股權一旦分配出去,收回難上加難。在企業的初創及發展階段,每個人的實際能力和實際表現對公司的貢獻和預期均不相同,通過設置期權池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每個人的實際表現和對公司的貢獻來進行科學靈活的分配,可以減少矛盾的發生。如果項目已經開始,但還差一個CEO或者CFO,這種情況下一定要預留股權出來,用來吸收新的合伙人。當然,預留的部分也可以放在股權激勵池里,新的人正式入職之后再分配給他。

      4、設置明顯的股權架構梯次

      相對合理的股權分配方法是有區間有梯次的,一般而言,創始人作為大股東需持股51%以上甚至是2/3,聯合創始人的股權比例的設置區間為20-30%,同時另行預留10-15%的期權池。創始人肯定是公司老大無疑,聯合創始人有一定的話語權,期權池給員工做股權激勵。

      5、股東之間資源互補

      企業初創時,股東之間的資源諸如資金、創意、專利、技術盡可能互補。如果兩個股東之間的資源與優勢過于相似的話,很有可能在公司發展中產生分歧,甚至另起爐灶以相同的商業模式互相競爭。

      二、始終牢記股權比例的九條生命線

      1、67%:絕對控制權,所有重大事項均有一票通過權

      一些重大事項的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于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票數支持。

      2、51%:相對控制權,多數事項有一票通過權

      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后,還可以控制公司。

      3、34%:安全控制權,對重大事項有一票否決權

      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沒有其他股東的股權與之沖突,則為否決性控股,具有一票否決權。

      4、30%: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5、20%: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

      同業競爭是批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相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6、10%:臨時會議權,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可以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

      《證券法》規定達到5%及以上,需披露權益變動書。

      8、3%:臨時提案權,提前開小會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

      9、1%:代位訴訟權,可以間接地調查和起訴

      即派生訴訟權,可以有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請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三、創始人緊抓企業的控制權的幾點建議

      1、堅守掌控50%以上的股權

      一般而言,除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其余事項只需50%以上表決權通過即可。因此,創始人在初始階段設計股權架構時就要考慮這個問題,盡可能持有高比例的股權,以便在今后融資股權被稀釋時能夠仍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權。如果創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權,他就有一個天然的否決權。換句話來說,他持有50%以上的股權,沒有他的同意,這個事情也通過不了,因為沒有他的同意,贊成票應該是達不到2/3或則3/4以上。所以說在股東會層面,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最好最理想的一個辦法就是維持50%以上的股權。

      2、低于50%股權的掌控措施

      企業要發展必須要融資尤其是股權融資,融資就不可能避免導致股權被稀釋,此時可采取歸集表決權的措施維持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歸集表決權,即把小股東的表決權歸集到創始人的手上,增加創始人手上表決權的數量。例如創始人只有30%的股權,所對應的就只有30%的表決權,當他把其他幾個創始小股東擁有的20%以上的股權歸集在一起的時候,他就會有了50%以上的表決權。

      3、以公司章程另行約定的方式保持控制權

      《公司法》盡管對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程序進行了規定,但其同時也規定了章程另行約定優先,以賦予股東對公司章程有更多自由空間。因此,作為創始人可利用公司章程來設置一些機制,比如“一票否決權”、財務管理權的歸屬等,這些機制的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可幫助創始人保持對企業的控制權。

      4、謹慎融資,以防“引狼入室”

      投資有風險,融資也有風險,企業融資的初衷往往是解決財務危機、發展壯大企業,但作為創始人來說,融資時得注意風險防控。一方面,要注意所引入的投資是財務投資者還是戰略投資者;另一方面,一定要慎用“對賭”機制。對賭時一定要判斷對賭事宜是否處于自己可預期范圍之內、對于對賭后果是否處于可承受范圍之內等,否則有可能將自己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送人。

      由此可見,股權架構的設計非常重要。如果我們把公司比作一棵大樹,那么股權架構就是大樹的枝干,樹葉、花朵以及果實都是在它的基礎上長出來。只有股權架構搭建好了,企業才能成長為蒼天大樹,否則一切終化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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