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對外收費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2.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公雜費并交納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日公雜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公雜費標準的50%交納。
3.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4.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收取出差人員相關費用,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做好業務臺賬登記,納入統一核算,所收取的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于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其他注意事項
1.工作人員離開常駐地參加1個月以上(不含1個月)的國內培訓,培訓期間利用國家法定休息日和節假日往返培訓地與工作地的城市間交通費、公雜費可參照《轉發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杭財行〔2017〕21號)、《浙江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浙財行〔2017〕29號)執行。
2.以后年度市本級不再統一確定交通保險定點服務機構,市本級由各單位自行選擇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保險的參保方式和服務機構。公共交通意外保險保費列“差旅費”支出經濟科目。
3.在杭市直級機關工作人員經批準在杭州市蕭山、余杭、富陽、臨安、錢塘新區偏遠地區執行往返需四小時以上公務,且無法回單位或家里用餐的,按照此次修訂后的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杭省級機關工作人員有關標準和要求執行。非在杭市直機關在常駐地范圍內往返偏遠地區執行公務的相關費用報銷執行屬地標準。
4.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逗贾菔胸斦洲D發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收繳有關事項的通知》(杭財行〔2018〕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