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1、房開企業銷售開發產品(一般計稅)增值稅計稅依據和企業所得稅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相等嗎?
答:相等。
2、房開企業銷售開發產品(一般計稅)由于扣減土地成本少交的增值稅需不需要計入土地增值稅收入?
答:應該計入收入。
3、房企銷售開發產品(一般計稅)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有兩種算法,兩種算法結果相同。請問哪種算法納稅人容易接受?為什么?
答:第二種算法對納稅人更有利,具體見案例。
【案例】品稅閣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般計稅方法),銷售一套住房收取含稅銷售收入為1110萬元,假設對應的土地成本為400萬元,該項目已完工,并達到清算條件。(假設稅率為11%,不考慮其他任何開發成本、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等因素)
1、增值稅對應的計稅收入分別是多少?企業所得稅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
A、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11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0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0
貸:開發成本 4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39.64(400/1.11*11%)
貸:主營業務成本 39.64
增值稅計稅收入=(1110-400)/(1 11%)=639.64萬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000-(400-39.64))=639.64萬
結論:房地產企業出售不動產or土地,不管是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增值稅計稅依據必然等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B、政策依據: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第一條第2點、第三條第(三)款。
2、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的兩種算法:一是1110-639.64*11%=1039.64萬,二是1000 39.64=1039.64。那么,對應的增值額也有兩種算法:一是(1000-(400-39.64))=639.64;二是1039.64-400=639.64萬。
分析得出:第二種算法好。第一種算法將營改增抵減的增值稅銷項稅額(39.64)調減了土地成本,但由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土地成本可以加計扣除,因此第二種算法將營改增抵減的增值稅銷項稅額(39.64)調增土地增值稅計稅收入,而不調減土地成本的處理方式,既符合國家營改增減負的政策初衷,也對納稅人更有利。
2016年之間的解答——
建筑業企業主要還是一般計稅方法
最近關于建筑業簡易征收的問題討論的特別多,甚至有的網友疑問:是不是建筑業沒有一般計稅方法?
應該說,營改增后,建筑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是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在此前提下,對于滿足36號文件規定,部分項目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上述簡易計稅方法選擇后,可以一直按該方法到項目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