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法發〔2020〕35號),明確了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意義、應當堅持的原則并部署了具體執行措施,對下一階段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工作中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實現“同案同判”指明道路。那么,作為涉稅刑事案件中最高發且爭議最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其審判實踐在《意見》的影響有何變化?本文結合《意見》內容與讀者共同探討。
一、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原則
《意見》提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應當堅持四項原則。其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原則,就需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兼顧國法天理人情,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原則,就需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在虛開行政案件的執法過程中,部分地方出現了“國有企業網開一面,民營企業緊盯不放”的選擇性執法現象,進而導致民營企業因涉嫌虛開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占大多數,而對國有企業的查處則多集中于貪污、舞弊,很少追究虛開的刑事責任。即便在追究國有企業虛開刑事責任的案件中,也會因“稅款與國有資產是‘左口袋與右口袋’關系”的辯護而從輕、減輕了處罰。這種法律適用標準的不統一導致執法、司法的不公,削弱了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
在這種現象下,《意見》要求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應當“兼顧國法天理人情”,“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一方面與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家座談會上的講話精神契合,對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問題應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另一方面也要求對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一視同仁、平等保護,在虛開構罪法律適用標準上張弛有度,以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為第一要義。
二、最新涉稅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或提速,虛開構罪的主觀目的與結果要件或明確
《意見》提出,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特別是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而使理解執行出現困難、情況變化導致案件處理依據存在不同理解、某一類具體案件裁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制定司法解釋。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向院各單位印發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9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2020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為49件,分為二類:第一類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類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其中第一類第八項為“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承辦單位為刑四庭。時近國慶佳節,距離第一類司法解釋制定工作任務的期限僅兩月,在《意見》的敦促下,最新涉稅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或將提速。
經查,我國現行涉稅司法解釋為2項,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前者解決了司法審判中關于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定罪量刑問題,后者解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以及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另有司法指導性文件3項,即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法發[2010]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上述具有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主要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行為要件與追訴、量刑標準等,而均未涉及對虛開行為人主觀目的與造成稅款損失結果的考量。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商業活動中出現了越來越多不具有騙抵增值稅主觀故意、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但符合虛開行為要件的交易模式,對這些交易一概以虛開定罪,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致使虛開犯罪的打擊面不當擴大。在最新涉稅司法解釋中,虛開犯罪主觀目的與結果要件有望得以明確,并有望與最高檢7月22日《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钡囊庖姟分小皩τ谟袑嶋H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的意見達成一致。
三、虛開無罪、罪輕案例的作用進一步放大,類案檢索成為虛開刑案突破口
《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對于正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標準、實現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具有指導和調節作用。要求增強案例指導工作的規范性、針對性、時效性,針對經濟社會活動中具有典型意義及較大影響的法律問題,或者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同時要求各級法院承辦法官做好類案檢索和分析并規范類案檢索結果運用。
根據《意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下一階段的工作中將推動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整理、發布,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問題。經查,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僅正式發布了兩則典型案例涉及稅法問題:一為2018年12月4日“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二為2017年6月13日“德發案”。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在稅務機關無法證明納稅人存在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關于‘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作出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處理方式?!卑凑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要求,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辯護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典型案例及其他類案作為辯護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對于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對于典型案例及其他類案,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在《意見》指導下,越來越多的涉稅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將得以出臺,對于虛開犯罪的構成要件予以明確,此類案件以及各地方案例形成的類案檢索將成為律師為涉稅刑事案件無罪、罪輕辯護提供重要依據,也為司法機關實現“同案同判”、平等保護各類主體合法權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專家學者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咨詢作用將得以重視與發揮
《意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將建立重大法律適用問題發現與解決機制,搭建全國法院法律適用問題專門平臺及時組織研究和解決各地存在的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問題。最高院強調,將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中的咨詢作用,積極開展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通過組織召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問題研討會等方式,搭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行業代表等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平臺,為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供高質量的輔助和參考。
專家意見雖然不是《刑事訴訟法》明確的證據類型,但是其本身提供的參考價值不容忽視。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建立了咨詢委員會,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了專家咨詢委員會。進入互聯網時代,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2015年建立了信息化專家咨詢委員會。這些專家咨詢委員會在最高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指導性文件以及個案審理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且使“應邀參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咨詢”成為專家委員重要的履職方式。
具體到個案中,專家意見對司法審判實踐的影響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人民法院主動組織專家對于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論證。第二個方面,對于社會關注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專家在互聯網上公開發表個人意見。第三,被告人及其親屬、辯護人組織專家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論證,發表意見。除第二種情況外,專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案件的案卷材料(非涉密案件),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一定程度的把握,因此作出的關于案件法律適用的意見更具有針對性。這兩種類型的專家意見雖對法官裁判不具有約束力,但無疑會影響法官對法律適用問題的判斷,也使法官裁判時更為謹慎。
隨著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認為我國《刑法》第205條虛開罪的罪狀描述過于簡陋,如將該罪理解為行為犯,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侵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秩序的,即構成犯罪并要判處重刑,不僅不符合罪刑責相適應原則,更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脫節。因此,更多的專家學者基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思想,從立法目的、社會危害性等角度對于虛開構罪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更加客觀的建議。
小結
最高院《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等司法指導性文件的出臺,有利于虛開案件實現“同案同判”,切實維護案件當事人的正當權利,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理行使,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維護司法公信力,更在“六穩”“六?!贝笳结樝抡嬲龅綄γ駹I企業、民營企業家一視同仁,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