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轉換中,按照新金融工具準則以公允價值計量轉換為權益法時,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投資(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照新金融工具準則相關內容進行會計處理的,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導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在轉按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方應當按其確定的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加上為取得新增投資而應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原持有的股權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直接轉入留存收益。然后,比較上述計算所得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按照追加投資后全新的持股比例計算確定的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在追加投資日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之間的差額,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差額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