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經濟因為疫情的關系,市場需求混亂,而且這個情勢可能會延續到明年,對很多殷實的企業來說,擴增設備的時候,會有一種有心無力的感覺,企業可以選擇售后租回的融資方式,好過沒地貸款。但對于設備銷售業者來說,還是要留意一下避免日后的小麻煩。
提問:老師,今天的問題有點多,不好意思。
問題1:我們有個客戶A,與我司簽訂購買CNC車床一臺,支付20萬定金,我司交貨后也支付50萬驗收款,但因為A要做售后租回,找我司與B金融公司共同簽訂一份三方協議的售后租回合同,現在B公司支付尾款30萬到我司對公賬戶,問題是我司發票開給A,定金與驗收款都是A支付,現在尾款是B支付,請問這樣有沒有稅務風險?
問題2:我們還有一個客戶D,原向我司詢價一臺數控沖床,最后議價確認75萬貨值,內含一年的售后保固,現在又想通過B金融公司來交易,然后從定金到尾款都由B付款給我司,貨物交給D使用,由我司負責往后的保固,請問這樣我司發票開給D合適嗎?
問題3:像我司這樣的情況,據業務反應以后會越來越多,這樣在三流一致上是不是有什么風險?
DALE答:首先,要厘清一個基本概念,稅法上的三流一致源于《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注1)后成為諸多判斷是否虛開的參考之一,但你司的銷售業務是真實的交易,只是因應供貨單位的融資活動而有商業上的安排,不存在虛開發票的嫌疑。
其次,為你司客戶抵扣上的完整度(考量三流一致問題),當客戶是貨物交付后才進行的融資活動,交付之后的款項支付,可由三方協議中注明由提供融資的公司代付;若三方協議中未注明,則由你司客戶提供客戶與提供融資公司共同簽名、蓋章出具的代付協議。
之所以會有三方合同(協議)是因為你客戶在清償所有款項之前,你公司都有權力扣押、追索;倘若融資公司將應清償的剩余款項直接交給你客戶,萬一你客戶挪用的情況下,你公司還是有權力扣押、追索;所以深諳此道的融資公司才會要求你司要被動的參與其中訂立三方合同(協議);你公司的業務部門能在訂立前先咨詢你司財務會計,你們才能事前要求在協議中注明剩余貨款由融資公司代付。
再次,若你司客戶在下訂前就進行設備融資的購貨方式,宜安排成融資公司向你司購貨(由融資公司以資本租賃形式出租給你的最終客戶),并指定交貨給最終客戶,并在購銷合同中注明日后產品保固對象直接向使用設備單位提供。
最后,對于這樣的交易情況,你司宜整理完整的交易記錄(證據鏈),避免來自稅務部門的誤解而耽誤你們的日常工作。
注1:《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總局答復——
2016年10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就旅行社業“營改增”反映集中的問題所進行的答復”中有關“三流合一”的解釋——
納稅人遵從成本有所增加,征管設計有改進的空間。
一方面,增值稅對企業的發票管理、業務核算、納稅管理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納稅人遵從成本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征管制度設計尚不盡如人意。增值稅發票管理“三流合一”的要求對部分業務產生影響。例如部分地方規定,旅行社向酒店付款,那么酒店發票只能開給旅行社而不能以客戶單位為開票抬頭;許多旅客以個人名義報團,發票又需要開具公司抬頭,旅行社極易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貨勞司:納稅人遵從成本有所增加是正常的,因為現在增值稅管理比營業稅要嚴格,從總局了解的情況,國稅局的管理比地稅局要嚴格規范一些,政策制定比較統一。地稅局各地之間差異比較大,地方性的政策也比較多。
“三流合一”是1995年國稅發192號文件,那個文件的其他條款全都廢止了,就留了這一條。到現在已有二十多年,現在形勢的發展無論是支付手段,還是發票監管,都是電子抵賬,已經很強大了。當時都是手開票,拿手寫的專用發票,那個情況下稅務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現在該條款管的范圍還僅限于貨物和運輸服務。營改增的服務領域不適用該條規定。關于該條款總局會再評估一下,如果覺得它存在已經沒有意義的話,今后有可能會取消。